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等重点领域,紧盯直播电商广告、AI生成广告等新兴业态,持续加大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有力防范互联网违法广告加剧市场非理性竞争。前三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22185件,罚没款1.11亿元。现选取一批已办结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苗古金贴(厦门)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苗古金贴(厦门)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苗古金贴远红外治疗贴”等医疗器械广告,并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生成“传承千年苗方苗古金贴传承人”“第56代苗古金贴传承人”等虚假人物形象,同时在广告中使用“中老年专用”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今年7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苗古金贴(厦门)大药房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默尼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广州默尼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以在互联网健康科普文章中推销商品的形式,变相发布“菲普利蛋白琥珀酸铁口服溶液”处方药广告和未经审查的“排卵检测试剂”“胎心监护仪”医疗器械广告。

今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熠桐升晖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杭州熠桐升晖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播形式发布未经审查的“龙血树叶粉”药品广告,并在推销“孝庄王府神经酸凝胶糖果”“散节因子 姬松茸枇杷罗汉果复合片”等普通食品过程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治疗阿尔茨海默病、肌瘤囊肿等疾病功效。

今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心情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北京心情好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播和短视频形式发布“深海多烯鱼油凝胶糖果”普通食品广告,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仿冒某著名主持人形象为产品作推销,并宣称产品具有“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等治疗功效。

今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市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伟东医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重庆伟东医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复方鸡内金片”“维生素B1”等19种药品广告,且广告中宣传的药品功效与其实际功效不符。另外,当事人还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

今年7月,重庆市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已一并处罚。

六、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山东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VAVK儿童装医用硅酮胶敷料”医疗器械广告,其宣称的“更适合儿童使用”“针对儿童肌肤定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

今年7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灵美东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无锡市灵美东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委托成都讨喜造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以下简称讨喜公司武侯分公司)在互联网发布“眼周抗衰”“全脸韧带提升”等医疗美容广告,将在该门诊部就职的徐某杰医生(实际从业一年)包装为从业十余年的名医,且在广告中推介医疗用毒性药品“A型肉毒毒素”。相关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讨喜公司武侯分公司擅自将其他广告的审查文号添加到涉案广告中。

今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讨喜公司武侯分公司违法行为已移送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另案处理。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康吉通大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康吉通大健康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麒麟菜十六肽”“谷物营养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抑制肺纤维化”“抑制癌细胞转移”“降三高”等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今年7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查处海南搜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海南搜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金融投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宣传“在家躺着赚钱,年入百万+”等内容,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未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今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上海曼伦商贸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的“杜蕾斯三合一延时避孕套”医疗器械广告,且在广告中以庸俗低级的表达方式暗示“性”元素、“性”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今年8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e6588f2b63064945869a86187b361c55.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2日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帮助消费者辨明互联网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指南所称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三、是否显著标明“广告”,不是广告的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相关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广告进行认定。

四、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五、互联网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该用户是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发布互联网广告,或者利用人工、算法等方式干预自然排序、影响展示效果、附加购物链接并构成广告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认定为广告发布者。

六、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下同)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通过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通过语音提示方式的,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其为“广告”。

七、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设置专门区域,并显著标明“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该区域内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可以认定该区域内广告具有可识别性。

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通过显著标明“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该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中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八、互联网广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的;

(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空间,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并且利用其账号名称、店铺名称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其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的;

(三)商业广告属性显著,消费者易于识别的其他情形的。

九、构成广告的互联网直播营销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一)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账号名称识别其上述身份的;

(二)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的;

(三)在直播过程中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的。

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查处下列行为:

(一)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或者明确提示,下同)“广告”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对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三)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四)发布其他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

除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个人大病求助等公益活动外,新闻报道中含有相应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的,应当作为认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初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鼓励其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

对于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由AI技术生成”等提示。

十五、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完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为平台用户履行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义务、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等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平台用户依法进行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行为。

十六、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6970377.htm